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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最早的刑法,主要处理的是刑事案件,即对生命财产的严重伤害,而对民事纠纷和道德伦理关系的不睦,大多使用另一个系统——《礼》去解决。
礼义者,圣人之所生也,人之所学而能,所事而成者也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任何商品的使用价值都不可能是一般的、普遍的。
[83]他甚至说:针对道德感觉来说,所谓的与生俱来的实践原则、良心,等等,时常不过是无知或邪恶利益的方便借口而已。(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,正理平治也。[151]道千乘之国、敬事而信,节用而爱人,使民以时。那么,那些强大的就会侵害弱小的并掠夺他们,人多的就会欺凌人少的而压制他们,天下人悖逆作乱而各国互相灭亡的局面须臾之间就会出现了。古今中外的法学家,为此而殚精竭虑,呈献出众多的思想,而西方法学家首当其冲,为人类贡献了最为丰富的学说。
[92]尔后他再次强调:我将法律的内在道德描述为主要是一种愿望的道德,而不是一种义务的道德。[27]对于《查士丁尼国法大全》(或称《罗马法大全》)对自然法这种大包大揽的界定,中世纪的注释家表示了异议,认为旧的法律传统以最笼统的措词来界定自然法,指出:自然法所教给一切动物的那些法律……但是我们将不理会这么广泛的一个辞义,我们只想把它关联于专属人类的事务而去考虑它。其实,中国最先仿制西方法律而进行的立法是商事法律,1903年就完成了《商人通则》和《公司律》,1904年有《商标注册试办章程》的施行,其后《破产律》于1906年颁布并实行,1908年又请日本法学家起草《大清商律草案》,草案包括《总则》,《商行为》,《公司法》,《海船法》,《票据法》,共1008条,但未颁行。
这就是说,《大明律》比《唐律》更加复杂,比《宋刑统》还要严苛。但这不是我们这里强调的重点。文学曰:文王兴而民好善,幽、厉兴而民好暴,非性之殊,风俗使然也。唐朝法律的主要形式是律、令、格、式。
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, 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,英即允弃其治外法权。但是,在这样一个大争之世,恶的对立日臻突出,孔子孟子的仁政思想乏人问津,遍访诸侯而不得入其门。
其实,法律的增多是和案件的多发成比例的,在刑法方面,杨鸿烈先生就列举了二十多种罪刑,每种刑罪下又有多种表现形式。孟子道性善,言必称尧舜。这种病急乱投医的现实考虑,虽然情有可原,但在没有充分的理论准备、且被逼无奈情况下的照抄照搬,只会为中国法制留下深深的隐患。综而言之,这一时期的中华法系,守成有余,创新不足,面对宋、明、清三代社会经济的发展,没有衍生出更有活力的制度设置。
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,中华法系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了。故仁者养物之器,刑者惩非之具,我欲利之,而彼欲害之,加仁无悛,非刑不止,刑为仁佐,于是可知也。[24]同样认为道君临万物,是一切事物之源。而且还设立了律博士,转相教授。
这正是我们在论证中所看到的历史过程。[68]实在是很坏的先例,开了历史的倒车。
在立法方面,属于宪政性质的有1912年10月颁行的《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》,有1913年10月通过的《中华民国宪法(草案)》,有1914年5月1日公布的《中华民国约法》,还有1923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的《中华民国宪法》。以刑罚施平世,是以甲胄升庙堂也。
于是,法家发出了自己的声音:古之民朴以厚,今之民巧以伪,故效于古者,先德而治,效于今者,前刑而法。[70]另外,还有一些行政立法的编纂,如《康熙会典》、《乾隆会典》、《嘉庆会典》等。袁世凯窃国之后,也不敢脱去民主的外衣。我们要强调的是,诸子百家对道的探寻,前期还有玄妙无涯、云山雾罩的意涵,而到了孟子荀子的手里,则把道规限于人性之中,从人性深处探得骊珠,使得中国的政治哲学有了深厚的根基。杜大夫、王中尉之等,绳之以法,断之以刑,然后寇止奸禁。断已然,凿已发者,凡人也。
增加肉刑、大辟,有凿颠、抽胁、镬亨之刑。在统一中国之前,蒙古人就有自己的习惯法汇编《大札撒》,以其原始性和刑罚的残酷性而著称。
[22] 《老子·四十二章》[23] 《管子·形势解》[24] 《韩非子·主道》[25] 《论语·里仁》[26] 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[27] 《荀子·礼论》[28] 《荀子·强国》[29] 《荀子·儒效》[30] 《汉书·贾谊传》[31] 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[32] 所谓督责之术,用李斯的话讲即:夫贤主者,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,督责之,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。一系列法律著作的出版,尤其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《洗冤录》的问世。
这种观点,人们或许并不赞同,我们这里先不争辩。可谓林林总总,蔚为大观。
上一自然段概述的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一些法律建树,时间虽短(大约三、四个月),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却有开创性的功绩。我们说礼是针对人们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而设置的,对解决恶的对立却不敷其用。[32]以致刑者相半于道,而死人日成积于市。但这种礼对于人们之间恶的对立,是否有调节和对治的作用呢?应该说没有,至少是很不够。
然而不旋踵间,吏暴法酷,寡恩肆凶,海内沸腾,二世而斩。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,为其统治之需要,颁行《至元新格》,主要是行政法律,因其内容单薄而不能满足法制需要。
我国法律自远古迨现代,悠悠数千载,[1]要想用一章的篇幅来加以说明,诚无可能。人们也许会说,正是因为中华法系的礼法并用、德主刑辅,才会有什么八议之恩,十恶不赦,官当金赎,使中华法系具有等差化、伦理化,显失公平正义。
[79] 参见张晋藩主编:《中国法制史》第十章。更精彩的是,在这个大争之世,诸子百家都在寻找最根本的遵循,即中国传统中的道。
实际情况也差相仿佛,如果说中国近代对西方经济的、军事的、政治的入侵有强烈的抵拒的话,那么对西方法制的侵蚀,却可以说毫无抵抗,甚至是举双手赞成(或投降)。一说刑是苗人先用起来的,但也和战争有关,《尚书·吕刑》有记载:王曰:若古有训,蚩尤维始作乱,延及于平民,罔不寇贼鸱义奸宄,夺攘矫虔,苗民弗用灵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曰法,杀戮无辜。近代西方民主的再度勃兴,是挟带资本主义的猛烈攻势而来的,目前已呈强弩之末情状。[56]他对礼、刑产生的前提的表述是可以接受的,而且隐含着人性善恶与礼刑的关系。
荀子的学说,应该说更适合时势,他的两个学生—韩非、李斯,一以著述为秦始皇所推重,一以干才助秦始皇并天下,成就了一代伟业。即除了用法律外,可以用《诗》、《书》、《礼》、《易》、《乐》、《春秋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,甚至有高于法律的权威。
姑且不说刑起于何处,但就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,刑是都具备的,它以统治者至高无上的权力,强行将一套规则施之于民,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,这必须是以国家的形式而出现的。还在法律体例上作了重大改革,为后世所遵循。
尤其要强调,古人对人性善恶的体认,已经深植于礼法并用、德主刑辅的立法思考中,使中华法系有了以人为本的社会根基,隐隐然展现出道贯其中的绝代风华。真正值得一提的是魏国,魏武帝及文帝、明帝,都颇重视立法司法,承认法律独立和专门的必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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